近日,苍南县市监局接群众举报,迅速出动执法人员对某塑模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一台“土制”简易升降机,处于开电运作时的状态,内有轿厢、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2吨)、起降高度2层,无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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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简易升降机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展开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正规简易升降机不但要求生产厂家和操作人员均有资质认定,在安装完成后还需检验中心工作人员检验合格,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安全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才有坚实基础,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长远、健康发展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各单位新安装特种设备前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检查部门,并在检验合格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