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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规定!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严禁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发布时间:2023-12-30 0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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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又一地规定!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严禁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各县(市、区)住建局,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使用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总牵头单位,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加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定期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实施工程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机械的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机械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4.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含采购、报验、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培训等,并指派专人负责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5.进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合格材料,严禁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进场。

  6.当施工现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超过说明书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报废条件、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或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合格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对相关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组织退场。

  7.施工现场需使用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的,应在相应施工专项方案中明确使用管理及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施工阶段计划使用的机械设备数量、型号、机械作业范围及作业场所、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安全措施、维修保养及应急预案等内容。

  8.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将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设备作业环境、设备计划行走路线、机械性能、结构和操作方法对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设备无操作资格要求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严格按设备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应用限制范围,严禁使用小型电动(机动)运输车、翻斗车载人,发现安全问题和故障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10.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应在场地道路内行驶,严禁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11.实施工程单位应指定各类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固定停放场所,并组织按规定场所统一有序停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应由专人在指定地点进行充电,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加强过程检查。

  12.施工单位应做好场内临时道路安全,临时道路应采取硬化等相应措施,在限高限宽限载等部位设置明显护栏和相关警示标志;不得用厚木板、梯子或其他方式增加或延伸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的登高作业操作平台高度、宽度;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作业场地应平坦坚实,与沟渠、基坑等临边洞口应保持安全距离,视线不足,或恶劣天气等没办法保证施工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使用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进行登高作业时,应确保设备固定牢靠,升降动力设备完好,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设备;机械移位时,应将载人平台降至地面,作业人员离开平台后,在有专人指挥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移位。

  14.各级住建部门和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纳入检查范围,将“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列为检查重点,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第一时间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本通知所指的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是指在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上使用的移动式高空工作平台(含曲臂式、桅柱式、剪叉式等形式)和小型电动(机动)运输车、小型电动(机动)翻斗车等载人、载物进行登高、水平移动等作业的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