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日常工作、生活经常会使用到的运载工具,电梯本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这也让人们在乘坐电梯时多了一份担心。
张东在沈文处负责做饭、保洁。2018年6月11日,张东在将垃圾放入电梯轿厢从二楼运送至一楼时,因电梯失灵导致其从二楼坠入一楼而受伤,经送医救治,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万元。因张东发生意外事故的场所是由尔曼公司转租给陈梅,陈梅又转租给沈文,发生意外事故后张东与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
其与原告张东并无雇佣或劳务关系,涉案房屋及升降机设备已经在与被告陈梅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陈梅维护及保养,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张东是受被告沈文的雇佣,因此责任应由被告陈梅与沈文承担。
电梯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一系列的安全资料、合格说明等文件,被告尔曼公司作为出租方及升降机设施所有人,安装的电梯存在诸多不合格,是导致原告张东坠落受伤的最直接原因,且原告张东在明知货梯严禁载人的状态下仍坚持乘搭货梯,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对应责任。
原告张东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权,自己并非是涉案电梯的拥有者、管理者、维修者,且在原告出事后,其作为原告的雇主,出于人道主义已垫付医疗费六、七万,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尔曼公司在2017年8月与被告陈梅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厂房租于陈梅从事服装制版及仓储,同年10月,被告陈梅搬入上述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2018年4月,被告沈文与陈梅口头约定,将其服装加工设施临时搬入陈梅租用的尔曼公司厂房内进行服装加工。原告张东系被告沈文的雇员,从事做饭、保洁工作。2018年6月11日,原告张东将垃圾桶放入升降机货厢,在多次按压电梯下行控制按钮未果后进入电梯货厢,货厢突然坠落,导致其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尔曼公司作为涉案升降机的所有者,在未取得许可证、主要部件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将厂房租于被告陈梅且未与承租者陈梅明确货梯管理责任、未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事故存在过错;被告陈梅未对升降机的现场使用进行相对有效管控,被告沈文未在雇佣活动中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均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张东因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货梯非正常运行仍接着使用,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被告尔曼公司担责60%、被告陈梅与沈文各担责15%,其余损失由原告张东自行承担。
使用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升降机,是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遵循的铁则之一,电梯除了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要经有关检验部门严格检验,还需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张贴警示标志等,并对使用者(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知识培训等;使用者在使用时如发现升降机运行失常,也应及时报修,切勿心存侥幸、盲目使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与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