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 (池梦蕊)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提出,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控大规模拆除、增建。北京的城市更新工作坚持规划引领,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鼓励设立城市更新基金。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所谓“城市更新”,既有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也有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此外,还包含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等诸多内容。
《条例》明确了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基础要求,包括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控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城市特色等。
《条例》提出,北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城市更新规划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配置、高效利用空间资源。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北京市依法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
城市更新过程中,如遇房屋腾退,依照房子产权的类型不同,条例分类提出了不同的腾退和安置补偿方案。
《条例》明确,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理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能采用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能采用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来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是群众和基层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立法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政府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一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引导业主自治;二是表明北京市对合乎条件的老楼加装电梯已有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本条例实施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条例》分类施策: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的,能够使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规划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施危旧楼房和简易楼改建的,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能够最终靠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实施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鼓励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发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规划利用厂房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改造。
实施老旧低效楼宇更新的,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也能够适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条例》提出,北京市统筹推进区域综合性更新。推动街区更新,整合街区各类空间资源,统筹推进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更新改造,补短板、强弱项,促进生活空间改善提升、生产空间提质增效,加强街区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