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11月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包括
该规范适用于全市域营业范围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运营服务行为准则。相关区对区域性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运营服务行为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取得许可的条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接受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经营管理、培训教育、运营服务、治安防范、安全生产、行业稳定等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关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五)保证营运车辆已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且车辆未达到法定报废期限。车辆性能好、标识清晰规范,智能服务终端、智能顶灯和计程计价设备功能正常完好,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且数据实时传输;
(六)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教育培训,合理制定驾驶员运营服务奖励惩罚机制,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七)不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及时办理驾驶员和车辆的许可申请、变更、注销等手续和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申领、换发;
(八)健全并公开收费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依规定收取费用,开具收费凭证;
(九)建立投诉处理档案,落实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及时受理投诉,对发现的所属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及时上报属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十)依规定建立培训档案,对司机定期开展有关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十二)按照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抢险、救援、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社会活动等指令性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执行有关应急措施和决定。
(二)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门两侧标识清晰,智能顶灯外观洁净无破损脏污,车辆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
(三)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
(一)保持车厢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仪表显示完好,仪表台、后风档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遮挡板、化妆镜齐全完好;
(二)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
(四)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应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一)执行出租汽车相关法律和法规、运营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服务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服务时语气平和、表达清楚、声量适度、语速适中;
(一)运营前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检查车辆技术性能和车容车貌,运营专用设备功能正常完好,智能服务终端电子运营信息与许可的车辆和司机信息一致;
(三)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协助乘客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对老、幼、病、残、孕等乘客要热情耐心主动协助上下车;
(五)运营中应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空调等设备,尊重乘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八)运营结束时,在允许停车路段按目的地就近靠路边停车,并引导乘客右侧下车,车辆应与道路平行靠边停靠,雨天停车时,车门应避开积水区域;
(十)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检视车厢内物品,提前看好周围交通状况,在安全的前提下提示乘客开车门下车,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没办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所属企业(服务管理组织)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私自留存;